风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十大要点解读

  七、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阳光解读:依据电改〔2015〕9号文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本通知指出要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无疑将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所发电量更具价格市场竞争力。

  八、扎实推进本地消纳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接入公共电网在本省级电网区域内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由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后自主组织建设。省级电网企业承担收购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的电量收购责任,按项目核准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不要求此类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就近直接交易试点和分布式市场交易除外)。

  阳光解读:531新政实施之后,许多外资企业瞄准了市场上部分优质新能源项目,但其关注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就购售电合同(PPA)的期限问题。以往国内较短期限的购售电合同(PPA)并非构成法律上的风险,而主要是国内的交易习惯造成的。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对新能源电量负有强制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购售电合同(PPA)不能续签的风险较低。本通知规定购售电合同(PPA)期限应不少于20年,能够覆盖新能源项目绝大部分生命周期,有助于外国资本投资的信心增长。

  九、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推进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送受端双方充分衔接落实消纳市场和电价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后,由送受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具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送端地区优先配置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受端地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或略低)扣除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确定送端的上网电价,受端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负责落实跨省跨区输送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消纳,在送受端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对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落实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不要求参与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

  阳光解读:很多地区以“交易”之名变相降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形成了“保量不保价”的交易,甚至“不保量不保价”,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本通知指出不要求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参与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无疑对保证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收益是个重大利好。

  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和有关地区新能源发电平价上网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创新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新能源发电实现平价上网。同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发电项目及相关发行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并参考专项债券品种推进审核。

  十一、做好预警管理衔接。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评价)为红色的地区除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的本地消纳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鼓励橙色地区选取资源条件较好的已核准(备案)项目开展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工作;绿色地区在落实消纳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

  阳光解读:尽管通知的前文指出,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将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但是新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然是工作重点,这也可以从531新政的823号文中窥见一斑。为此,提请投资者注意当地新能源投资预警信息的相关内容。

  十二、动态完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支持机制。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时,在确保完成全国能耗“双控”目标条件下,对各地区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其“双控”考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将有关项目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公布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名单,协调和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其项目经营期内有关支持政策保持不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研究总结各地区的试点经验,根据风电、光伏发电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2020年后的平价上网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月7日

  解读专家: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新能源事业部 谢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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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块链, 风电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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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十大要点解读

作者:谢嘉庭 发布时间:2019-01-16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七、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阳光解读:依据电改〔2015〕9号文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本通知指出要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无疑将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所发电量更具价格市场竞争力。

  八、扎实推进本地消纳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接入公共电网在本省级电网区域内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由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后自主组织建设。省级电网企业承担收购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的电量收购责任,按项目核准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不要求此类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就近直接交易试点和分布式市场交易除外)。

  阳光解读:531新政实施之后,许多外资企业瞄准了市场上部分优质新能源项目,但其关注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就购售电合同(PPA)的期限问题。以往国内较短期限的购售电合同(PPA)并非构成法律上的风险,而主要是国内的交易习惯造成的。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对新能源电量负有强制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购售电合同(PPA)不能续签的风险较低。本通知规定购售电合同(PPA)期限应不少于20年,能够覆盖新能源项目绝大部分生命周期,有助于外国资本投资的信心增长。

  九、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推进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送受端双方充分衔接落实消纳市场和电价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后,由送受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具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送端地区优先配置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受端地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或略低)扣除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确定送端的上网电价,受端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负责落实跨省跨区输送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消纳,在送受端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对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落实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不要求参与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

  阳光解读:很多地区以“交易”之名变相降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形成了“保量不保价”的交易,甚至“不保量不保价”,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本通知指出不要求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参与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无疑对保证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收益是个重大利好。

  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和有关地区新能源发电平价上网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创新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新能源发电实现平价上网。同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发电项目及相关发行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并参考专项债券品种推进审核。

  十一、做好预警管理衔接。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评价)为红色的地区除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的本地消纳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鼓励橙色地区选取资源条件较好的已核准(备案)项目开展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工作;绿色地区在落实消纳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

  阳光解读:尽管通知的前文指出,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将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但是新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然是工作重点,这也可以从531新政的823号文中窥见一斑。为此,提请投资者注意当地新能源投资预警信息的相关内容。

  十二、动态完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支持机制。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时,在确保完成全国能耗“双控”目标条件下,对各地区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其“双控”考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将有关项目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公布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名单,协调和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其项目经营期内有关支持政策保持不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研究总结各地区的试点经验,根据风电、光伏发电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2020年后的平价上网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月7日

  解读专家: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新能源事业部 谢嘉庭

  

      关键词:电力, 风电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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