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十大要点解读

  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以下简称“本通知”),风电、光伏平价上网正式官宣。通知内容可圈可点,引起行业人士热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阳光解读:受制于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依赖,以往风、光新能源项目建设受到严格的规模管理控制,随着电价退坡机制的推行,未来开展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将不受建设规模限制,拿到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即可开展项目建设,但具体组织实施有待于地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具体化规范文件,本通知的下发是继531新政后为地方自行组织平价上网项目又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出台一定时期内的补贴政策,仅享受地方补贴的项目仍视为平价上网项目。

  阳光解读:以往新能源项目的落地,部分地区往往会设置某些捆绑条件,例如要求企业在当地布置上下游产业链、采购指定电气化设备等,这不仅有悖于市场化运作管理,同时也涉嫌违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本通知下发旨在破除市场化的壁垒,还企业予更加自主的投资决策权;此外,地方政府可考虑本地推行平价上网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适时出台相应地方补贴政策应是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享受地补的项目同样视为平价上网。

  三、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阳光解读:弃风、弃光状况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尽管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已对新能源电力收购规定了强制全额收购制度,但实际情况不尽如人意,未来新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前景仍然不明。本通知的下发以确认“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原则,将有助于投资者建立市场信心。但不可忽略的是,新能源行业大量的存量项目,将和平价上网项目、低价上网项目一样面临消纳问题,为此,投资者在布局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时,应对当地电力消纳做好调研。

  四、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可按国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机制和政策获得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通过出售绿证获得收益。国家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绿证市场化交易。

  阳光解读:采用“绿证”市场化交易机制,不再使用之前的“固定电价补贴”,有助于发电企业摆脱对国家补贴资金的依赖,未来随着绿证和配额制的逐步推行,相信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应是可以预期的,但绿证交易大量概率会导致补贴的降低。

  五、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在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规划阶段,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省级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方案和消纳条件的论证工作。有关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投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做好接网等配套电网建设与项目建设进度衔接,使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并网运行。

  阳光解读: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国家出台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对电网企业应投资涉及接网的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存有规定。本通知重申电网企业应负责投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似乎不足以打消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疑虑,期待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文件出台。

  六、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阳光解读:推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该文指出要支持电力用户与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本通知的下发亦是对前述内容的重要回应。

[1] [2] [下一页]

关键词: 区块链, 风电产业

主办单位: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网站运营:北京中电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热线:400-007-1585
项目合作:400-007-1585 投稿:63413737 传真:010-58689040 投稿邮箱:yaoguisheng@chinapower.com.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ICP证140522号 京ICP备14013100号 京公安备11010602010147号

风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十大要点解读

作者:谢嘉庭 发布时间:2019-01-16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以下简称“本通知”),风电、光伏平价上网正式官宣。通知内容可圈可点,引起行业人士热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阳光解读:受制于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依赖,以往风、光新能源项目建设受到严格的规模管理控制,随着电价退坡机制的推行,未来开展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将不受建设规模限制,拿到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即可开展项目建设,但具体组织实施有待于地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具体化规范文件,本通知的下发是继531新政后为地方自行组织平价上网项目又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出台一定时期内的补贴政策,仅享受地方补贴的项目仍视为平价上网项目。

  阳光解读:以往新能源项目的落地,部分地区往往会设置某些捆绑条件,例如要求企业在当地布置上下游产业链、采购指定电气化设备等,这不仅有悖于市场化运作管理,同时也涉嫌违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本通知下发旨在破除市场化的壁垒,还企业予更加自主的投资决策权;此外,地方政府可考虑本地推行平价上网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适时出台相应地方补贴政策应是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享受地补的项目同样视为平价上网。

  三、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阳光解读:弃风、弃光状况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尽管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已对新能源电力收购规定了强制全额收购制度,但实际情况不尽如人意,未来新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前景仍然不明。本通知的下发以确认“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原则,将有助于投资者建立市场信心。但不可忽略的是,新能源行业大量的存量项目,将和平价上网项目、低价上网项目一样面临消纳问题,为此,投资者在布局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时,应对当地电力消纳做好调研。

  四、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可按国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机制和政策获得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通过出售绿证获得收益。国家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绿证市场化交易。

  阳光解读:采用“绿证”市场化交易机制,不再使用之前的“固定电价补贴”,有助于发电企业摆脱对国家补贴资金的依赖,未来随着绿证和配额制的逐步推行,相信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应是可以预期的,但绿证交易大量概率会导致补贴的降低。

  五、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在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规划阶段,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省级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方案和消纳条件的论证工作。有关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投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做好接网等配套电网建设与项目建设进度衔接,使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并网运行。

  阳光解读: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国家出台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对电网企业应投资涉及接网的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存有规定。本通知重申电网企业应负责投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似乎不足以打消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疑虑,期待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文件出台。

  六、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阳光解读:推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该文指出要支持电力用户与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本通知的下发亦是对前述内容的重要回应。

      关键词:电力, 风电产业


稿件媒体合作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63413737

广告项目咨询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63415404

投诉监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58689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