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供热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对我国供暖实践的启示

  (一)制定国家供热法规

  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是供暖行业发展的基础。如丹麦1979年通过的《供热法案》规定了全国范围热力管网的具体区划,明确了供热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权力,包括参与制订供热规划、确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可以优先使用的资源等。该法案开启了丹麦公共供热规划新时代,后经多次修改并一直持续至今。俄罗斯2010年实施的《供热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供热管理权和控制权,规定了各级组织提供热力服务的权利和职责。该法案成为俄罗斯供热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对行业监管、供热规划、供热质量和事故率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在能源领域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但在供暖立法方面,虽然部分省份相继发布供暖地方性条例、供暖管理办法,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国家法律法规。为使供暖事业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应尽快制定颁布供暖立法,以加强对供暖市场的监管,维护供暖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供暖立法,有效地规范供热管理的方方面面,使供热的建设、管理、经营等有法可依;完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将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约束供热单位行为,明确违反供热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相关单位因地制宜,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等。

  (二)立足国情发展供暖热源

  各国都是立足于自身资源禀赋和能源结构,采取适应本国国情的供暖能源类型。如俄罗斯天然气资源丰富,天然气的消耗占据总供暖消耗的70%以上,为国内主要供暖能源;丹麦和德国在世界第一次石油危机后,减少了对进口天然气、石油的依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取暖用煤年消耗约4亿吨标煤,其中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约2亿吨标煤,这也是我国多煤少油缺气的能源结构所决定的。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煤炭依旧是我国主要能源,但要进行煤的清洁化利用。在条件允许的地区,以集中供暖代替散煤燃烧、以热电联产代替燃煤锅炉,对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达到使用年限后或无改造价值的燃煤机组逐步更换为清洁能源设备。

  同时,要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用于清洁供暖。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用在集中供暖中的比例仅为1%。我国为农业大国,产生大量农业废弃物,将之作为生物质热源用于采暖,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标准,实现超低排放,使其成为真正的清洁供暖。

  此外,还应研究推进核能供热等产业发展。核能供热低碳清洁,环保效益显著,并且成本可控,价格具有竞争力,因此是集中供热的理想热源。以一座400兆瓦供热堆为例,经初步投资估算,每年可替代32万吨燃煤或1.6亿立方米燃气。首堆建成后,可供热面积约1000万~2000万平方米,相当于能为40万~80万人口供热。批量化后,供热价格可低至每平方米13元以下,在全年5个月供暖期内,相当于每100平方米的房子年供热费用在1300元以下,远低于燃气和电供热价格。

  按照我国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承诺,以及清洁供暖发展目标,低温核供热技术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目前,核能供热产业已在我国北方地区积极推进。中核集团、中广核和国家电投三大核电集团以及清华大学已经在9个省份、24个城市开展了相关厂址普选和产业推广工作。

  (三)推动建筑节能

  国内现在针对建筑节能仅处于尝试阶段,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增加,被动式建筑的建造成功,对于我国未来大力发展建筑节能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建筑节能的探索与创新中,可以借鉴德国和丹麦的经验。

  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前已有10多个省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未来可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可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我国与德国一样,以改造围护结构为主,通过增强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来减少建筑能耗。除此之外,还可以改造末端用能设备,减少供暖末端能耗。对于新建建筑,则要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节能,以前瞻性的眼光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同时,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减少能源消耗。

  (四)改革供热计量

  实施供热计量后,丹麦的室内采暖总能耗降低了50%。德国实施供热计量的住宅,供暖和热水供应能耗均有大幅减少。而据统计,我国民用住宅若能用好计量,供热能耗有望降低三分之一以上,相当于每年节约标煤2000万吨以上,减排二氧化碳超5000万吨。在我国,国家住建部2000年便提出“分户计量”的改革方向,通过“一户一表”计量,谁用热谁付费、多用热多付费,由此鼓励行为节能、提高用能效率。《节约能源法》也明确,“对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近20年间,计量装置在北方大规模推广,花费高达百亿。然而,我国供热计量发展并不顺利,节能效果不尽如人意,还频现大量设备闲置等问题。

  究其原因,专家表示,计量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如何计量。建筑保温效果、供暖方式等都是影响用热能耗的重要因素,不能唯计量表论。此外,计量表的使用维护、供热企业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要真正通过计量推动节能,亟需调整当前技术路线。相比分户方式,以单体建筑或热力站的总热量作为计量依据更合理,同时可解决早期高能耗建筑高于基准值部分的热量由谁承担的问题。改变现有经营模式,将热力站前面的一次网与热力站后面的庭院管网分开运行,二者再按热力站计量数据结算。同时,计量也离不开政策支持。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热企积极参与;鼓励地方政府增加配套资金或与其他项目结合等方式加大投入等。同时,制定国家供热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引导地方行为并加以监督。

  (五)重视储热的应用

  在供热系统中,不管是逐日,还是从夏季到冬季,热水都可以被储存。储热不同于其他存储或任何产品,因为它断开了生产时间与消耗时间的联系。对于集中供热而言,这意味着从热电联产厂、太阳能集热器、剩余风电和工业余热等方式中得到的热可被储存起来,在需要的时候直接使用。在丹麦,集中和分散区域供热的热电联产地区均有储热设施。逐日储热的解决方案主要可让热电联产厂依据其电力需求优化配置其热电联供,并且仍然能够在需要时提供热量。随着储热大规模发展,利用更多本被浪费的能量成为可能。大规模热存储考虑的是将热量从温暖季节储存到到寒冷季节。热量可从多种来源收集,如太阳能集热器、热电联产以及非稳定生产的工业流程等。储热保障了能源系统的灵活性,不论从经济还是从环境角度看,对于优化整个系统都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Heatingin buildings. https://www.iea.org/tcep/buildings/heating.

  [2]Renewables 2018 - Market analysis and forecast from 2018 to 2023. https://www.iea.org/renewables2018/heat.

  [3]Renewable heat. https://www.iea.org/tcep/energyintegration/renewableheat.

  [4]Перспективы когенерации [EB/OL]. http://ac.gov.ru/files/publication/a/16709.pdf.

  [5]Минэнерго России. ТЕПЛОЭНЕРГЕТИКА И ЦЕНТРАЛИЗОВАННОЕ ТЕПЛОСНАБЖЕНИЕ РОССИИ В 2015 - 2016 ГОДЫ [R].2018г.

  [6]丹麦能源署.丹麦区域供暖的政策与规划[R].2015年12月.

  [7]绿色国度.区域能源[R].2016年9月.

  [8]德国外交部.德国能源转型[R].https://www.yumpu.com/xx/document/read/58116818.

  [9]宋波,柳松,邓琴琴,高贺轩.俄罗斯、挪威、德国清洁供暖交流启示[J].区域供热,2018(04):105-111+127.

  [10]赵金玲.俄罗斯供热发展历史与现状[J].暖通空调,2015,45(11):10-16.

  [11]朱妍.“消失”的分户热计量[N].中国能源报,2018-04-02(019).

  [12]李言瑞.核能供热面面观[N].经济日报,2019-01-02(014).

  原文首发于《能源情报研究》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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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供热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杨永明  发布时间:2019-02-14   来源:国际能源专家俱乐部

  三、对我国供暖实践的启示

  (一)制定国家供热法规

  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是供暖行业发展的基础。如丹麦1979年通过的《供热法案》规定了全国范围热力管网的具体区划,明确了供热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权力,包括参与制订供热规划、确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可以优先使用的资源等。该法案开启了丹麦公共供热规划新时代,后经多次修改并一直持续至今。俄罗斯2010年实施的《供热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供热管理权和控制权,规定了各级组织提供热力服务的权利和职责。该法案成为俄罗斯供热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对行业监管、供热规划、供热质量和事故率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在能源领域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但在供暖立法方面,虽然部分省份相继发布供暖地方性条例、供暖管理办法,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国家法律法规。为使供暖事业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应尽快制定颁布供暖立法,以加强对供暖市场的监管,维护供暖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供暖立法,有效地规范供热管理的方方面面,使供热的建设、管理、经营等有法可依;完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将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约束供热单位行为,明确违反供热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相关单位因地制宜,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等。

  (二)立足国情发展供暖热源

  各国都是立足于自身资源禀赋和能源结构,采取适应本国国情的供暖能源类型。如俄罗斯天然气资源丰富,天然气的消耗占据总供暖消耗的70%以上,为国内主要供暖能源;丹麦和德国在世界第一次石油危机后,减少了对进口天然气、石油的依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取暖用煤年消耗约4亿吨标煤,其中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约2亿吨标煤,这也是我国多煤少油缺气的能源结构所决定的。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煤炭依旧是我国主要能源,但要进行煤的清洁化利用。在条件允许的地区,以集中供暖代替散煤燃烧、以热电联产代替燃煤锅炉,对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达到使用年限后或无改造价值的燃煤机组逐步更换为清洁能源设备。

  同时,要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用于清洁供暖。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用在集中供暖中的比例仅为1%。我国为农业大国,产生大量农业废弃物,将之作为生物质热源用于采暖,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标准,实现超低排放,使其成为真正的清洁供暖。

  此外,还应研究推进核能供热等产业发展。核能供热低碳清洁,环保效益显著,并且成本可控,价格具有竞争力,因此是集中供热的理想热源。以一座400兆瓦供热堆为例,经初步投资估算,每年可替代32万吨燃煤或1.6亿立方米燃气。首堆建成后,可供热面积约1000万~2000万平方米,相当于能为40万~80万人口供热。批量化后,供热价格可低至每平方米13元以下,在全年5个月供暖期内,相当于每100平方米的房子年供热费用在1300元以下,远低于燃气和电供热价格。

  按照我国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承诺,以及清洁供暖发展目标,低温核供热技术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目前,核能供热产业已在我国北方地区积极推进。中核集团、中广核和国家电投三大核电集团以及清华大学已经在9个省份、24个城市开展了相关厂址普选和产业推广工作。

  (三)推动建筑节能

  国内现在针对建筑节能仅处于尝试阶段,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增加,被动式建筑的建造成功,对于我国未来大力发展建筑节能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建筑节能的探索与创新中,可以借鉴德国和丹麦的经验。

  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前已有10多个省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未来可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可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我国与德国一样,以改造围护结构为主,通过增强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来减少建筑能耗。除此之外,还可以改造末端用能设备,减少供暖末端能耗。对于新建建筑,则要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节能,以前瞻性的眼光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同时,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减少能源消耗。

  (四)改革供热计量

  实施供热计量后,丹麦的室内采暖总能耗降低了50%。德国实施供热计量的住宅,供暖和热水供应能耗均有大幅减少。而据统计,我国民用住宅若能用好计量,供热能耗有望降低三分之一以上,相当于每年节约标煤2000万吨以上,减排二氧化碳超5000万吨。在我国,国家住建部2000年便提出“分户计量”的改革方向,通过“一户一表”计量,谁用热谁付费、多用热多付费,由此鼓励行为节能、提高用能效率。《节约能源法》也明确,“对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近20年间,计量装置在北方大规模推广,花费高达百亿。然而,我国供热计量发展并不顺利,节能效果不尽如人意,还频现大量设备闲置等问题。

  究其原因,专家表示,计量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如何计量。建筑保温效果、供暖方式等都是影响用热能耗的重要因素,不能唯计量表论。此外,计量表的使用维护、供热企业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要真正通过计量推动节能,亟需调整当前技术路线。相比分户方式,以单体建筑或热力站的总热量作为计量依据更合理,同时可解决早期高能耗建筑高于基准值部分的热量由谁承担的问题。改变现有经营模式,将热力站前面的一次网与热力站后面的庭院管网分开运行,二者再按热力站计量数据结算。同时,计量也离不开政策支持。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热企积极参与;鼓励地方政府增加配套资金或与其他项目结合等方式加大投入等。同时,制定国家供热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引导地方行为并加以监督。

  (五)重视储热的应用

  在供热系统中,不管是逐日,还是从夏季到冬季,热水都可以被储存。储热不同于其他存储或任何产品,因为它断开了生产时间与消耗时间的联系。对于集中供热而言,这意味着从热电联产厂、太阳能集热器、剩余风电和工业余热等方式中得到的热可被储存起来,在需要的时候直接使用。在丹麦,集中和分散区域供热的热电联产地区均有储热设施。逐日储热的解决方案主要可让热电联产厂依据其电力需求优化配置其热电联供,并且仍然能够在需要时提供热量。随着储热大规模发展,利用更多本被浪费的能量成为可能。大规模热存储考虑的是将热量从温暖季节储存到到寒冷季节。热量可从多种来源收集,如太阳能集热器、热电联产以及非稳定生产的工业流程等。储热保障了能源系统的灵活性,不论从经济还是从环境角度看,对于优化整个系统都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Heatingin buildings. https://www.iea.org/tcep/buildings/heating.

  [2]Renewables 2018 - Market analysis and forecast from 2018 to 2023. https://www.iea.org/renewables2018/heat.

  [3]Renewable heat. https://www.iea.org/tcep/energyintegration/renewableheat.

  [4]Перспективы когенерации [EB/OL]. http://ac.gov.ru/files/publication/a/16709.pdf.

  [5]Минэнерго России. ТЕПЛОЭНЕРГЕТИКА И ЦЕНТРАЛИЗОВАННОЕ ТЕПЛОСНАБЖЕНИЕ РОССИИ В 2015 - 2016 ГОДЫ [R].2018г.

  [6]丹麦能源署.丹麦区域供暖的政策与规划[R].2015年12月.

  [7]绿色国度.区域能源[R].2016年9月.

  [8]德国外交部.德国能源转型[R].https://www.yumpu.com/xx/document/read/58116818.

  [9]宋波,柳松,邓琴琴,高贺轩.俄罗斯、挪威、德国清洁供暖交流启示[J].区域供热,2018(04):105-111+127.

  [10]赵金玲.俄罗斯供热发展历史与现状[J].暖通空调,2015,45(11):10-16.

  [11]朱妍.“消失”的分户热计量[N].中国能源报,2018-04-02(019).

  [12]李言瑞.核能供热面面观[N].经济日报,2019-01-02(014).

  原文首发于《能源情报研究》2019年1月

      关键词:电力, 供热,能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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