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舒适区”:煤电超低排放全速迈入新时代

作者:沙剑青 发布时间:2017-02-22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

其次是监管问题。颗粒物参比方法所采用的手工采样重量法是基于颗粒物排放浓度大于20mg/m3进行采样分析,当浓度小于20mg/m3时,手工测量误差相对较大。此外还有监测断面选取、定期维护、人员能力等影响精度因素。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进程和精度。

节能减排政策多样有效

早在2014年5月,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曾提出具体目标: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鼓励燃煤电厂自愿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从价格、财税、融资等方面,提出了四项配套政策,对燃煤电厂给予了支持和鼓励。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将改造任务分解细化。

2016年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加快缩减煤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煤电计划,合理确定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等内容。

2016年12月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力争将煤电装机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取消和推迟煤电建设项目1.5亿千瓦以上。至此,煤电企业依靠扩大装机规模寻求发展的时代已宣告结束。

转型需变被动为主动

当变革开始、辉煌不再,煤电不得不走出“舒适圈”,迎接竞争激烈却富有生机的未来:

所以,首先要尽快开展超低排放综合效果的系统研究与评估。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及价格管理部门、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相关单位,对超低排放系统性问题进行评估和深入研究,主要包括:超低排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其对技术的影响、系统及设备的可靠性等问题。

其次,要适时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深入研究和系统评估的基础上,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超低排放行政要求纳入法制轨道。依据对不同地区、不同机组的要求,结合技术现状,在标准中明确差异化要求。同时,继续完善超低排放监测、监管、技术标准体系。

再次,要提前部署超低排放技术研发。要尽快开展超低排放相关技术研发,要注意这些新技术既能减少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又要尽量避免氨逃逸、二氧化碳和三氧化硫排放增加等现象,同时考虑成本降低问题。

最后,要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应因地制宜、因技术经济条件支撑和当地电力供需等情况,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稳步有序推进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避免环境效益差、经济代价大、能源消耗高、二次污染多的超低排放改造。

而且,最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发电企业开始意识到,电厂能卖的不只是电!2016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发布了《热电联产管理办法》,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

从过去只闷头发电到今天主动卖电,传统意义上的燃煤电厂正在实实在在地转型,并且燃煤电厂的潜力得到不断挖掘,煤电企业也开始逐渐转型为区域性的综合能源服务商,这也许正是煤电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最为直接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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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煤电,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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