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批复《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0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六、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市场主体承担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在省级政府部门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企业有关情况、信用承诺,定期公示企业年报,依法公告重大事项。交易机构在承担市场主体信息保密义务的同时,应当主动公布交易信息,及时提示市场异动,建立交易电价指数体系,以及本方案规定的其他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定期在省级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

(二)信用评价。

开展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重点评价执行交易规则、合同履约、用户反馈等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受理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采取强制退出和限期禁入措施,其直接出资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售电业务,五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配售电业务。探索第三方独立评价制度。积极引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独立开展市场信用评价,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签订合同、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风险防范。

建立交易过程管理制度,逐步构建线上动态风险预警系统,实时分析市场异常波动,着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制定退出市场管理细则和未了事项善后处置方案示范文本,完善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依照相关法规对市场实施临时干预。

七、方案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同推进。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全省售电侧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售电侧改革不断深入。省电力公司强化大局意识、民生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保底服务、配网开放、公平接入等相关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售电侧改革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推动试点落实。

(二)试点先行,逐步深化。按照总体谋划、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推广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售电侧改革。坚持总体谋划、分类推进,既开展独立售电公司试点,也开展新设配售电公司试点,促进售电改革、配电改革协同并进。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推广,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组建售电公司的同时,指导业务开展,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推广复制。总体上,售电侧改革按三个阶段有序进行。局部试点阶段(2016—2017 年):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有序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售电侧交易。以国家批准的增量配网业务试点等为重点,采取混合所有制方式推进改革。结合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结合新能源发展和微电网试点示范,结合补齐农林场圃配电网短板和处置农网历史遗留问题等,择机选择一批省级增量配网改革试点。对历史形成的、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推广应用阶段(2018—2019年):在13 个设区市各选择2—3 个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以及配电网薄弱的农林场圃等,进行配售电改革试点,探索园区型区域电网运营模式。尽快完成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全面放开阶段(2020 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建立市场化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和区外电力交易。

(三)依规监管,及时完善。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出台并完善有关配套细则,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结合部门职能,对售电市场准入标准、公平竞争、电力安全、供电服务、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电价结算、信用体系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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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能源局,发改委,售电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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