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咨询报告

《2022年度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3-05-15 09:06:50

  为深入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效能,维护电力市场准入秩序,促进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2〕5号)和《2022年资质管理和信用工作要点》(国能综通资质〔2022〕2号)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2022年4月至11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以下简称专项监管)。根据专项监管情况,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的《2022年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本次专项监管在陕西、湖北、广东、新疆、浙江、福建、湖南、四川、贵州等9个省(区)开展,监管范围包括2020至2021年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除外)、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除外)涉网工程、在建220(330)千伏电网工程以及2021年报装的35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

  纳入本次专项监管的项目(工程)共2547个,其中,发电项目1006个,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涉网工程258个,在建220(330)千伏电网工程343个,35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940个,共涉及企业2069家。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规定,相关派出机构按照电力企业不同信用类别共抽取检查对象377家(发电企业156家、电网企业44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135家、相关电力用户42家);电力企业中,信用良好及守信企业320家、失信企业13家,尚未确定信用类别的企业2家。本次专项监管对无证企业、“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全部开展现场检查,“信用良好”及“守信”企业按比例抽取现场检查,共计现场检查企业228家,其余被检对象采取非现场检查。

  从专项监管整体情况看,绝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按照专项监管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如实报告执行许可制度情况,并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遵守许可制度,做到规范持证、依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无证运营、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违法分包、不实承诺以及未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等违反许可制度的行为。

  从信用情况看,13家“失信”企业中,9家企业存在问题,占比69.2%;320家“信用良好”及“守信”企业中,69家存在问题,占比21.6%,(另有1家尚未确定信用类别的企业存在问题)。本次专项监管共有14家企业因存在问题被行政处罚后,信用等级从“信用良好”或“守信”降低为“失信”。上述数据反映出在电力行业中,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违反电力领域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对较少,这说明,对持证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的精准性、靶向性,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二、存在问题

  本次专项监管共发现8类问题(共89项),涉及企业79家(发电企业48家、电网企业7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24家),约占被抽检企业的21%,其中,同时存在两项问题的企业8家,同时存在三项问题的企业1家。本报告对上述问题中的六类典型问题予以披露。

  (一)未取得许可从事电力业务

  8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取得许可从事电力业务,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四条规定。

  专栏1:

  ■湖北孝感优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优泰能源应城城北8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于2021年12月并网发电,截至本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阶段仍未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川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运营的土巴沟电站(3×8兆瓦)项目于2020年6月并网发电,截至本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阶段仍未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许可业务活动

  7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电力业务、6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第七条规定。

  专栏2:

  ■湖南五凌沅陵电力有限公司运营的圣人山风电场项目,于 2021年5月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机组为#6机组。该项目#1-#5、#7-#17机组于2021年7月并网发电,截至本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阶段仍未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电力业务。

  ■贵州黔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装四级、承修四级、承试五级),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应由承装三级企业承担的册亨县丫他板其农业光伏电站110千伏送出线路及对侧间隔改造工程。

  (三)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6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专栏3: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福建华电福清海坛海峡300兆瓦海上风电项目220千伏升压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电气安装部分以劳务分包名义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将承揽的潞安准东电厂35千伏输变电工程的电缆敷设、杆塔组立、智能开关及断路器安装、电缆终端头制作等电力主体工程以劳务分包名义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四)申请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

  2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3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证时,通过作出不实承诺取得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专栏4:

  ■浙江金三角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检查发现,企业在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提供虚假人员从业材料。

  ■新疆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检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许可要求。

  (五)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17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运营的发电项目,机组实际投产情况与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机组信息(容量、日期)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专栏5: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光伏发电分公司运营的黄石阳新太子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首次并网时间为2021年12月,申请办理许可证时登记的容量为98兆瓦,截至本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阶段,实际并网容量为60兆瓦,与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中广核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运营的陕西永寿200兆瓦光伏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全部机组(单元)投产日期为2021年3月。经核实, 2021年3月该项目机组(单元)未全部投产,机组(单元)实际投产时间与许可证登记信息不一致。

  (六)电网企业落实许可制度不规范

  1家电网企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6家电网企业未核实并网发电机组是否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或机组信息是否与电力业务许可证记录一致。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专栏6: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将含有220千伏调试业务的阳江220千伏旗鼓岭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及配套线路工程和阳江220千伏薄荷(城北)输变电工程(第一标段)发包给不具有承试二级资质的阳江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装二级、承修二级、承试三级)。

  ■国网雅安电力(集团)公司调度、并由四川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运营的土巴沟电站(3×8兆瓦)于2020年6月并网发电,截至本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阶段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核实发电机组许可情况。

  除上述典型问题外,本次专项监管还发现了未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以及发生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未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等问题,因违规行为较轻,不在本报告中披露。

  三、监管意见

  针对专项监管发现的79家问题企业,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分别采取了责令整改、监管约谈、撤销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其中依法对17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警告、罚款(涉及处罚金额183.83万元)等行政处罚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已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认定“轻微失信”行为4项、“较重失信”行为8项、“严重失信”行为5项,对相关企业分别采取了“失信提示”“重点关注”等信用监管措施。针对本次专项监管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并网后规定时间内(风电、光伏项目为并网后6个月内,其他项目为机组完成启动试运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许可时机组容量、投产时间等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发电业务,新建(改建)、取得(转让)或退役发电机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技术、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发电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列入发电项目涉网工程招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施工。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严格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持证企业应当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人员和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三)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发电企业持证上网交易秩序,按时报送并网发电机组清单等信息,核实发电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机组信息是否与许可证记录相符,如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反映情况;应当加强所属单位项目管理,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列入电网工程招标条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企业施工。

  (四)相关电力企业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

  相关电力企业应当认识到“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杜绝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和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诚信教育和管理,着力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全面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对本次专项监管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相关企业要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申请信用修复,形成更加良好的行业诚信氛围。


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最新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