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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红利是深化电力改革中备受关注的部分,但电改的内涵和外延更广阔

《中国电力》发布时间:2020-11-09 10:32:27  作者:范孟华、马莉、曲昊源

  价格红利是深化电力改革中备受关注的部分。但其实,电改的内涵和外延,比单纯降电价要广阔得多,需要兼顾安全、经济、环保、效率、民生保障等多重需求,短期内的价格走势既不是改革目标,也不能作为改革成效评价标准。电改的方向,应该是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充分体现电力的商品属性,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单纯降价将扰乱市场秩序

  建立合理的电力定价机制,必须遵循市场客观规律,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进行,同时兼顾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电力普遍服务、交叉补贴、节能减排等需求。

  新一轮电改的核心是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电改9号文提出的“三放开、一推进、三强化”改革任务,均是围绕建立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而展开的。在可竞争的发售电环节,改革的目标是推动现行的政府定价为主向市场定价为主转变,电价的涨跌应能够合理反映电力商品的价值,体现不同电力产品的成本和电力供求关系,起到合理引导投资和消费,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市场环境下,电价波动将成为“新常态”,而价格高低并不能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准。在受到政府管制的输配电环节,价格的制定需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根据供电成本差异、用户用电特性等情况形成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体系,也不应单纯为降价而降价。

  科学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定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科学实施电力监管,避免其对价格机制的行政干预。新一轮改革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电力行业计划电量、政府定价的传统模式。但目前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仍习惯性采取行政手段推进改革,为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而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干预,例如在大用户直接交易中,部分地区行政指定交易主体和电价降幅,影响了改革政策的有效落地和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作用的发挥。未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推进,市场机制这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监管这个“看得见的手”不能相互打架,而应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推动规范高效的市场体系构建。

  电力市场建设应遵循的另外一条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具体而言,在追求改革红利的同时不能以逃避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为代价。在当前的改革过程中,部分自备电厂为了吸引周边用户、扩大自供区域,通过逃避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政府性基金等方式降低自身供电成本;部分地方政府以配售电改革试点为名,依托工业园区打造“低价洼地”,实质上将导致交叉补贴电费没有来源,势必会推高园区以外用户的电价水平,破坏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改革行为,对“吃菜心”、不公平竞争等现象加强防范。

  壁垒与垄断成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于畅通国内循环、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提出更高要求。充分发挥我国大市场优势,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是实现电改目标、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构建的正确途径。实际上,市场范围扩大后,竞争将更为充分,也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在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过程中,尚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进一步破除省间壁垒,推动资源大范围流动和充分配置。我国能源供需逆向分布的禀赋,以及新能源大范围消纳利用的需求,客观上决定了电力大规模跨区域输送和消纳是必由之路。然而,在经济“新常态”、电力供需缓和的情况下,省间壁垒问题突出,部分地区严格管控省外购电量,除国家指令性计划电量外,禁止向省外购电;部分地区要求压低省外购电价格,致使价格方案协商困难,交易难以达成,制约了全国电力市场建设和资源的充分、高效配置。

  打破省间壁垒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在交易空间方面,逐步放开省间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空间;在参与主体方面,进一步放开用户选择权,允许用户参与省间购电,通过组织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辅助服务交易等方式,建立发电侧的激励机制,对受端利益受损的发电机组进行补偿;在政府意愿方面,探索建立省间交易利益补偿机制,省间交易产生的红利由送、受端省协商(或者按照强制比例)分配,提升政府接纳省间送受电的积极性。

  二是为了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各省电力市场模式和规则应充分考虑市场融合需要,具备良好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省内电力市场模式与机制设计的关键阶段,为满足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需求、便于各省市场融合开放,各省应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电力市场模式,确保市场模式有良好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同时,充分考虑市场要素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的需要,省市场规则设计应在市场主体注册、电价机制、交易平台技术标准等方面加强协同,并注重规范省间交易与省内交易的时序衔接、接口标准等,做好省间省内市场的衔接协调,为未来各省市场的统一融合奠定基础。

  从国际经验来看,欧盟为了推动建立打破国界限制、促进资源自由流动的统一能源市场,对成员国电网和市场运行规则加强了统筹协调。截至2017年3月,欧盟主导编写的八个电网规则已经全部获得成员国认可,欧盟层面的通用电网规则顶层设计基本完成。

  三是妥善解决市场结构问题,有效防范和监测市场垄断行为。我国发电侧市场集中度较高,且存在进一步提升的趋势,可能引发市场力问题。目前,我国发电市场主要以几大中央发电集团和省能源集团为主,在部分省份已存在发电企业寡头垄断形势,出现了“价格联盟”现象。例如,河南省2017年第三次双边协商交易中,部分售电企业发现,当地发电企业可能已经达成价格联盟,统一降价为6厘/千瓦时,远低于售电企业的降价预期。同时,电力央企重组将进一步加大市场集中度。

  解决发电市场集中度高带来的市场力问题,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在市场范围方面,推动全国电力市场建设,用市场机制打破省间交易壁垒,通过扩大市场范围降低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在市场规则方面,完善最高限价、紧急干预等市场机制,运用规则手段抑制市场力;在市场监管方面,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滥用市场力、恶意串谋操控市场等行为的监测,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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