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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2-08-23 00:00:00
  案例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抚顺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抚顺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西舍场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综合楼、电控楼、GIS设备楼、升压站等主体结构工程已完成,光伏场区工程完成约30%,但该公司在开工前未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监注册申请,未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东北能源监管局通过现场调查、对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等方式取得《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西舍场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电力工程备案及质量监督相关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关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舍场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情况的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经专业律师审核,东北能源监管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抚顺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抚顺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对永州市恒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湖南能源监管办在对永州市恒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串风坳风电场开展并网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现场检查和“四不两直”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见风险清单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串风坳风电场安全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2月18日,湖南能源监管办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永州市恒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认定,永州市恒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二是未建立风险清单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三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以及《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湖南能源监管办对永州市恒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华东能源监管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石板冲至白塔畈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该项目2018年5月3日正式开工,2018年12月已经全部竣工,但未开展质量监督工作。2022年1月14日,华东能源监管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经调查认定,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华东能源监管局对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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