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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拟定增募资不超97亿元 投建山西大基地等

中国经济网发布时间:2023-08-15 13:05:09

  晶科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山西晶科一体化大基地年产28GW高效组件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山西晶科一体化大基地年产28GW切片与高效电池片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山西晶科一体化大基地年产28GW单晶拉棒切方智能化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晶科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晶科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3,000,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8.62%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三人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李仙德与李仙华系兄弟关系,陈康平系李仙德配偶的兄弟。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300,00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按照上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45.09%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通过上饶润嘉、上饶卓群、上饶卓领、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凯泰、上饶凯泰贰号合计持有公司7.96%的股份。因此,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晶科能源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在N型太阳能电池组件方面的竞争力,公司N型光伏产品的供应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为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产能保障的同时,也有助于满足下游客户更加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有助于公司巩固和强化自身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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