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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发布时间:2021-09-16 10:45:27

  (以下简称《总纲》)均进行了多次修订或修正。同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对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版导则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环境管理要求及园区规划环评需求。为此,生态环境部启动了2003版导则的修订,并更名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以提高导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问:与“2003版导则”相比,《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是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技术性指导文件,较2003版导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兼顾技术标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最基本、最普适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对各类产业园区的指导性,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以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等类型园区提出了差异化技术要求,强调了导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法规、政策的关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规划和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新增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以及园区环境准入、园区碳减排等技术要求,并将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转化成技术要求,为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技术方法。

  三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精准把控在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纵向上承接《总纲》、“三线一单”要求,横向上与环境要素及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协调,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传导、协调、衔接等关键问题。完善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促进了各环评导则的协同发力。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主要包括前言,以及试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15部分技术内容,与现行导则相比,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应园区环境管理需求,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产业园区类型繁多,各地管理实际情况各异,比如浙江的产业集聚区、上海和广东的工业地块等均比照园区管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法定园区,即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根据地方规定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是强调“协同联动”,优化评价技术路径。衔接《总纲》,针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承上启下的功能定位,把握“联”的思路,技术流程体现上下传导的架构衔接逻辑,向上衔接“三线一单”对园区的刚性约束,并融合至评价各环节;向下结合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基于区域“三线一单”,细化园区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形成刚性约束和精准指导。评价中通过结果与评价过程的反馈,全程与规划编制部门互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调整、修正各阶段评价成果,形成闭环,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为区域、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核心。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围绕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按摸清现状、找准问题,预测影响、明确趋势、提出对策,改善质量、跟踪监测、实施保障的技术路径展开。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题通过调查、评价、溯源,厘清环境质量改善短板。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专题通过预测新增环境影响、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确了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向。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专题从预防和治理两个维度协同推进,对园区既有环境问题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基于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提出资源节约与碳减排、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是突出园区特色,新增环境风险评价防控、强化基础设施评价优化等技术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园区,按环境风险现状调查、预测与评价、风险防控的技术思路开展环境风险评价防控。重点关注环境风险物质、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影响,以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与区域风险防控体系衔接为核心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

  突出污染集中治理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关注类型扩展至污水集中处理、固废(含危废)集中处置、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冷)、余热利用、集中供气(含蒸汽)、供水、供能(含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等设施;调查、分析内容进一步深化,包括基础设施规模、布局、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效果、达标排放及配套管网建设等;根据环境可行性论证,对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无法满足规划实施需求、难以有效实现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提出选址、规模、建设时序及处理工艺、排污口设置、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等优化调整建议,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与“三线一单”制度衔接?

  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2025年要基本建立区域环评制度,现有规划环评需要和区域环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源头防控体系。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将“三线一单”融入各评价技术环节,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分析需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明确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园区规划的符合性;环境影响识别需依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环境影响识别确定规划环境目标,并以此作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基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环节,以区域“三线一单”为标尺,综合论证规划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园区环境准入。其中,园区环境准入衔接“三线一单”基本框架系统综合、总结、提炼现状调查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细化园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控要求,形成的准入要求作为园区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答: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等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以园区能源利用为核心,将碳减排融入到规划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各章节。同时,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导则还要求考虑重点碳排放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碳减排,调查园区现状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从资源能源利用管控约束,与区域、行业碳达峰、碳减排要求的符合性,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等方面,论证园区产业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点涉碳行业规模的环境合理性。为把好碳源头减排关、构建园区碳减排实施路径提供了技术支撑,将有力推进园区能源低碳化转型和工业绿色发展。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中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指导项目环评简化?

  答: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强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将管理要求转化为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宏观层面技术指导,新增了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简化要求,规定符合园区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三种情形为: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议;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的建议;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提出正常工况环境影响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议,为简化项目环评提供了支撑。

  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源头促进园区减污降碳、绿色高质量发展。三是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跟踪监管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同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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