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企业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7-08-07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电建企业开拓非电业务及PPP项目遇到的问题

  面对日益萎缩的电建市场,电力建设企业必然要延伸产业链、开拓非电业务、“走出去”,不断实现企业管理和业务转型升级。在开拓非电业务市场时,电建企业遇到的突出问题如下:

  缺乏资质和业绩等准入条件。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现有各类资质大都是围绕电力工程建设而取得,非电业务资质较少且等级较低,开拓非电业务市场入门就比较困难。如市政建设类业务,与电建施工企业主营业务属性相近,电建施工企业完全可以介入并有所作为,但市政建设类工程项目单标价都比较大,没有一级及以上专业资质,连招投标的基本条件都无法满足。目前,资质较低无法参加招投标以积累业绩,而资质申请和升级又需要业绩支撑,资质业绩门槛让电建企业陷入无解的怪圈。

  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现象比较严重。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依然可观,电建施工企业想拓展这个领域,除了资质问题制约之外,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现象比较严重,也阻隔着电建施工企业向这个领域发展。目前除两大电建集团的大型路桥、基础公司外,电建施工企业承接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项目并不普遍,偶尔承接到的项目,其额度也较小,无法实现规模化发展。

  PPP项目风险较大融资渠道不畅。PPP项目大都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选择合作方同样设置资质业绩准入条件,仍是电建企业无法回避的一道门槛。前景普遍看好的PPP项目同样竞争激烈,一些政府盲目冒进,PPP项目风险较高,金融机构不愿参与或要求集团公司连带担保且货款利率较高。电建企业同样存在着PPP项目运作管理人才缺乏、风险管控能力较弱的问题。

  电建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电力建设企业中水电和火电施工企业“走出去”较早,遇到的因难和问题比较典型。

  企业国际融资能力较弱。2015年以来,代为融资、投资入股逐渐成为电建施工企业承揽国际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我国电建施工企业经济实力普遍较弱,依靠自有资金投资国际工程几无可能,而企业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又导致融资渠道受限,难以融得承揽国际工程项目的资金。因此,电力建设企业投融资能力已成为“走出去”的短板。

  国内企业国外无序竞争现象明显。目前电建企业对外承揽工程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中东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定位于电力建设中下游市场。企业数量较多而市场项目有限,中国企业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现象明显。动辄出现几家中国企业争夺同一个项目情况,报价远低于合理水平,严重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国家整体形象。

  电力技术标准国际化进程滞后。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基本沿用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我国虽然具有完整的电力标准体系,但基本上难以被项目所在国接受,使我国电建企业在与欧、美、日、韩等国电建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在国外大中型常规电站项目投标报价中,中国企业与欧美等国企业相比,总体静态造价约有10%~15%的优势,但在管理、标准、装备方面仍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还不强。

  法律援助服务不到位。随着“走出去”承揽国际项目业务增多,因不熟悉项目所在国宗教、习俗、法律等情况,国际项目经济纠纷和合同争议大幅增加,国内相应专业法律服务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而与国际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或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对接还需过程。

  促进电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出台煤电“去产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在建煤电工程项目“停缓建”面临结算和补偿问题,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跟踪关注在建煤电工程“停缓建”善后事宜,适时出台配套政策进行指导。建议在各电力集团公司指导协调下,有关在建煤电项目合同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妥善解决项目“停缓建”后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前期投入分摊和后续撤出补偿等相关问题,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建议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客观评定主要水电火电设计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能力水平较高的事实,综合考虑大型电力建设工程覆盖专业面广的特点,在基础设施建设资质审查中实现相关业绩互认,帮助其开拓非电业务市场,缓解传统电源建设市场极速萎缩造成的冲击。

  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在京津冀、雄安新区等大规模区域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煤电“去产能”对煤电市场巨幅调整和对火电建设企业生存经营巨大影响,客观评定火电勘测、设计、施工企业较强装备施工能力和现代化管控水平,引导支持火电建设企业尤其是火电施工企业参与其中。

  明确电力建设市场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明确电力建设市场监管机构和职责。建议在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内明确或建立电力建设市场行业监管机构,明确其电力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市场各环节相关行业监管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电力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监管规章,开展招投标、工程结算等市场行为监督,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协调解决招投标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市场争议。

  规范推行电力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提倡各电力建设投资主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减少合同条款有失公平及执行随意等不规范情况发生。建议由电力建设市场监管机构(或委托电力建设行业协会)牵头调研,制订符合电力建设行业特点的电力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在电力建设领域推广适用。

  完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形成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防止以远低于成本价格中标情况。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市场价格合理定位,完善项目中标价形成机制,坚持工程项目价格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基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议政府行业信用主管部门牵头搭建全国电力建设市场各类主体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跟踪监控电力建设市场各环节运行情况,及时反馈曝光超低价中标等市场恶性竞争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定期开展电力建设市场信用情况调研,定期发布市场信用情况报告,弘扬以诚信自律为核心的市场主旋律,建设良好市场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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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电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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