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营难以解决煤电矛盾

作者:范必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长安街读书会

  煤电矛盾是影响我国经济生活的一个突出问题,其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电煤涨价、电价滞后、电企亏损、调价艰难、反复出现”。煤电矛盾从表面上看是煤炭与电力的价格冲突,很多观点认为,通过调价、生产调度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可以解决的,其中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案就是煤电联营。

  煤电联营的由来与现状

  我国煤电联营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煤炭建设项目中配套安排了一些小型煤炭坑口电厂。七十年代,煤炭行业中开始形成以煤矿为基地,煤、电、路综合开发的发展思路,出现了大屯煤电公司的开发经营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鼓励下,不少老矿区为了扭亏为盈,先后办起了一批小电厂。1989年3月,国务院批准推行由能源部提出的煤电联营方案,并指出特别支持和推进对低热值的煤炭资源实行煤电联营。“八五”期间煤电联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煤炭企业办电厂43座,总计104万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1.1%。从煤电联营的进程来看,直到2002年以前,煤电联营或煤电一体化主要是煤炭企业进行。电力企业由于行业差别,获取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较难,加之电煤价格较低等诸多因素,对进入煤炭领域积极性并不高。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后,煤电联营出现加速。在电力体制改革中成立了五大发电集团,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依然实行政府管制。当电煤价格随市场行情上涨时,发电企业成本压力增大,而“煤电联动”政策又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在这一背景下,煤电联营(或称“煤电一体化”)得到了政府、企业的支持和重视,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大量探索。

  目前,全国涌现出多种联营模式:主要有神华模式――煤炭企业控股和建设电站;山西焦煤模式――煤炭企业兴建电站;鲁能模式――电力企业兴办煤矿;伊敏模式――煤电合一、统一经营、电力集团集中控股;淮南模式――煤电企业合作新建煤矿或电站。五大发电集团也借助雄厚资金实力着力发展煤电联营,煤炭规划产能2010到2015年均增速近30%,2010年煤炭自给率达到20%,2015年可以达到40%。

  整体来看,我国煤电联营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五大电力集团组建煤炭业务平台,向电煤生产领域拓展。二是发电企业入股、控股或并购煤矿。三是电力和煤炭企业进入煤化工、冶金行业。四是电力和煤炭企业参与煤炭物流建设。近年来,大型发电集团和煤炭企业加快了对铁路、港口和航运的投资,进一步打造煤电运一体化产业链。

  煤电联营解决煤电矛盾的局限性

  很多观点认为,通过煤电联营可以有效地解决煤电矛盾。主要理由是,煤电联营可以使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建立一种互补的、长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减少煤电间不必要的摩擦,降低因为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将外部风险转化为内部风险。煤电联营是“计划”与“市场”的巧妙结合,有可能催生出若干个占据煤、运、电整个行业链条的特大型能源集团。煤电联营后,以电促煤,以上游产品的利润扶持下游产业,加快电力企业走出困境。同时还可以解决煤炭行业自办小电厂技术水平低、效率差、污染严重等问题,实现发电上下游之间相互促进。

  这些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偏差。从实践中看,发挥煤电联营的优势需要有约束条件。对一些品质较差的煤种,采用煤电联营的方式是经济可行的。譬如褐煤,发热量低、水分大,灰分高,不宜长途运输,最好作为当地火力发电厂的燃料,就比较适合搞煤电联营。一些已经实现煤电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在煤电矛盾尖锐的时候仍然保持了良好的效益,但这仅是个别企业的现象,很难成为解决煤电矛盾的根本途径。

  煤电联营会增加电力企业的经营风险。煤炭开采和发电都属于沉淀类投资,资金需求大,在目前发电企业资产负债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再投资开采煤矿或从事煤化工,无疑使资金面更为紧张,其风险不可低估。

  全面推行煤电联营也容易形成新的垄断。很多电力企业希望复制神华煤电路港一体化的模式,从目前来看可行性不大。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在基础产业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而煤电路港一体化无疑是一种新的垄断,全面推广这种模式将是煤炭、运力、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一种倒退。

  发电企业办煤矿有违电力体制改革方向。2002年启动的电力体制改革是要推进专业化分工经营,把电力的发、输、配、售分开经营,还要实行主辅分开、主多分开。推广煤电联营等于是电力企业在老的辅业、多种经营包袱没有卸掉的同时,又添新的辅业。而采煤与发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生产作业毫无共性,从专业化生产取得最大效益来讲,也不宜搞煤电一体化。

  煤电联营将外部矛盾内部化,表面上看解决了部分发电企业的电煤来源和价格波动问题。但没有条件进行煤电联营的发电企业仍然要面对煤电矛盾。全面推行煤电联营只会加剧发电企业之间争夺和控制煤炭资源的程度,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的矛盾。

  化解煤电矛盾的思路

  煤电矛盾表面上看是煤企和电企两家的价格博弈,本质上是涉及煤、电、运和政府四方面的系统性问题。从煤电矛盾形成的机理上看,在煤炭领域,所谓的“市场煤”其市场机制并不完备,仍然分为电煤交易,分为重点订货合同交易与市场采购两个不同的市场。近年来地方政府又不断出台限产保价措施,使电煤市场缺少充分竞争,价格对产量的调节作用减小。各地关于电煤的税费名目繁多,铁道运力市场化程度低,成为电煤加价的重要因素。在电力环节,“计划电”仍未改变,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由行政审批,电力企业无法疏导成本上升因素。也就是说,煤炭从坑口运到电厂,再变成电送到插头,整个产业链中政府过度管制和行业垄断问题十分突出,价格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缓解煤电矛盾,关键是要规范政府行为,取消不必要的计划指标,清理各种税费。特别是应当加强对垄断行业监管,推进电量和铁路运力的公开、公平、透明交易,调动煤炭生产和发电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需要建立全国电煤交易市场,完善以区域电力市场为主的电力市场,深化铁路体制改革,逐步将电网、铁路网的网络运输业务与电、煤产品的营销业务分开,形成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煤价、电价、运价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

      关键词: 煤电联营,煤电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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