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出《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电力企业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并对“重大工程隐患”的部分种类进行整合和重新表述。

  《意见稿》指出,2010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在适用范围、规范的行为、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过程管理、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电力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修订。   《意见稿》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定电力企业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意见稿》完善了“大坝的重大工程隐患”的定义,并对“重大工程隐患”的部分种类进行整合和重新表述。增加了大坝重大工程隐患由企业自查认定、由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认定等方式。此外,《意见稿》修订了《原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删除“小型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与《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相统一,明确“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同时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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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17   来源:电力网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出《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电力企业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并对“重大工程隐患”的部分种类进行整合和重新表述。

  《意见稿》指出,2010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在适用范围、规范的行为、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过程管理、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电力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修订。   《意见稿》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定电力企业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意见稿》完善了“大坝的重大工程隐患”的定义,并对“重大工程隐患”的部分种类进行整合和重新表述。增加了大坝重大工程隐患由企业自查认定、由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认定等方式。此外,《意见稿》修订了《原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删除“小型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与《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相统一,明确“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同时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关键词:电力, 电力企业,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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