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再加一道“安全阀”

发布时间:2016-09-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送审稿称,国家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项目,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报综合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近日发布消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并首次明确了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准入条件,对我国核电开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核电站运营监管等内容做出规范。
 
  为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扩大非石化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实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40%~45%,未来十年我国将大力发展核电,推进核电站快速建设。
 
  在这一背景下,早日颁布《核电管理条例》就显得尤为及时和必要。核电将迎来机遇是肯定的,机遇面前,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也是业界普遍的共识。随着核电建设步伐的加快,核电领域法规体系的成熟和完善对行业和社会发展都很关键,立法是根本保证。
 
  据了解,《条例》已酝酿了8年之久。2008年10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条例》立法研究和法规起草工作。起草组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反复论证修改,征求了有关司局、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意见,最终形成《条例》。
 
  《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即将到来的核电建设高潮需要,对核电建设、管理进行更好地规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我国的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发展。
 
  亮点1 明确核电牌照准入门槛
 
  《条例》中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建设运行经验、人才队伍、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核安全文化以及资金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三五”规划中,能源问题是一项重要议题,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新能源保驾护航,国家鼓励发展的决心也显而易见。但要注意的是,发展新能源并非一片坦途,而在核电方面,具有核电运营资质的企业太少、核电人才短缺等问题制约着我国核电的发展。
 
  相关专家认为,考虑到核安全管理责任对确保核电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核电牌照”不宜立即全部放开,但我国核电空间发展巨大,应该逐步培育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核电建设运营,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帮助其逐步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
 
  《条例》规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并且需具备相应规定的条件。
 
  据悉,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核电示范工程,《条例》规定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只承担这一示范工程的建设运行,不能取代核电工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资质。
 
  有媒体报道,取得核电牌照的准入条件包括: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8年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以及相应的核电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融资能力等。
 
  在中国的核电市场上,目前具有持有核电运营牌照的只有3家——中广核集团、中核集团和国家电投(2015年中电投与国家核电合并而来),他们能在核电站项目中获得控股权。其他诸如中核建集团、几大发电集团等想要参与核电站开发建设,只能参股,在项目上并不能占据主导地位。
 
  尽管国内几大发电集团、地方能源国企等企业,向外界展示出具备核电运营资质的某方面能力,但相比三大核电央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短板,那就是核电人才问题。对于核电项目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条例》要求具备不少于300人符合相关资质的人才队伍及具有5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低于50%。
 
  亮点2 落实三大主体安全责任
 
  《条例》中明确了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核电项目公司、核电运营公司三个不同主体的安全责任。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所控股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核电项目公司负责核电项目建设,对核电项目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在核损害赔偿方面,核电厂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其责任认定及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核损害赔偿保险制度。
 
  亮点3 开展前期工作需提交申请
 
  《条例》在项目核准前设置了“前期工作批复”条款,规定列入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需提出申请,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此外,核电项目数量有限,需要严格管理,确保核电安全和万无一失,核电厂运行应当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在核电厂建设方面,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施行核电项目前期工作许可制度。
 
  亮点4 保障社会公众参与
 
  《条例》中规定了核电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公众监督权益保障、公众参与的形式等内容,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核电建设的积极参与,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安全以及核应急等监督,保障核电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效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门设一章,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对于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据了解,社会公众对核电和核安全的认知水平,是影响核电安全高效发展的重要因素。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使得一些公众对于核电的安全性再次产生了质疑,也导致了恐核、反核情绪和举动不时发生。

      关键词: 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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