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无所不能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的通知。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电力市场电量 结算规则》,经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华东监管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 文件精神,执行《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 〔2016〕78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 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市场主体电量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 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自购电用户 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 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

  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 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 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 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

  电量结算依据实际抄表电量(计费电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电量计量

  第五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 的抄表电量。自购电用户分类别(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下 同)购电量为《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 量。售电公司分类别购电量为其所有代理用户《供用电合同》 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之和。

  第三章结算方式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购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 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

  第七条

  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的转让交易。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

  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第八条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1.月度结算

  每个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 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 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 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 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2.月度清算

  如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如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95%,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x 95%-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

  第九条

  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年清方式结算。

  1. 月度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的月度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 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 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截至上月本合同年累计结算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 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 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 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 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 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购电主体剩佘未结算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发电企业剩佘未结算电量继续按顺序结算。

  2. 年度清算

  (1) 追溯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执行需进行年度清算。依据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执行情况,将一部分已按目录电价 (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Q追溯调整为按合同电价结算。

  Q = min{(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 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 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已执行电量。

  发电企业和购电主体按追溯电量Q调整合同执行电量, 并相应调整结算电费。

  (2) 偏差电量结算

  发电企业偏差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发电企业年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 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发电企业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偏差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 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购电主体偏差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x 95%-(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购电主体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偏差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标杆电价-年 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电价。

  第十条

  违约金纳入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外送电交易电量、抽水电交易电量按合同结算。年度基数合同为可调整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章结算流程

  第十二条

  所有市场主体电量抄表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省电力公司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电量抄表工作,并发送省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结算处理,在交易平台发布结算结果,发电企业、购电主体、省电力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 发送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完成 电费结算。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 计量数据、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违约金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向自购电用户和省电力公司 发送自购电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 体、计量数据、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各类别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差额电费、违约金等内容。

  其中,差额电费=E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 算电量x(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 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自购电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自购电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向自购电用户返还差额电费。

  第十六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发送售电公司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 计量数据、直接交易各类别结算电量、各合同各类别结算电 量和电价等明细、总差额电费、违约金等要素。

  其中,总差额电费=z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x(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 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售电公司依据与各代理用户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制定差额电费分配方案,并提交省电力公司。分配方案应包括电量、价格、差额电费、代理费用等内容。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照分配方案向代理用户返还差额电费,向售电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省电力公司将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结算信息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安徽电力,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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