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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日报发布时间:2023-12-15 12:36:40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这是继10月10日《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发布之后,安徽出台的又一个充换电基础设施领域政策文件。《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全部要能装充电桩

  《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换电设施。

  优化项目建设备案流程

  《办法》明确,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公用充换电设施接入省级平台

  《办法》明确,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建立运营质量保证体系和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等义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

  《办法》明确,省内公用充换电设施,应接入安徽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平台,各市已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应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保障充换电项目建设

  在充换电电费方面,《办法》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在用地方面,《办法》明确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需要加强用地保障。

  《办法》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3个省直单位及各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来源:安徽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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