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19   来源:南方电网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实践“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关键是落实“第一种形态”。近日,南方电网公司党组研究制定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具体形式、内容以及相关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运用“第一种形态”将主要采取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4种方式(以下简称“四种谈话”),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在谈话中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其中,主责约谈是指上级党委约谈、督促下一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包括纪委的监督责任)。提醒谈话是指针对党员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提醒。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轻微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问题。谈话函询主要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之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党委(党组)(以下均使用党委、纪委等简称)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实施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纪委在发挥好协助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办法》还根据“四种谈话”的工作需要,结合公司系统四级单位的管理实际,对每种谈话的主体责任人分别作出明确界定,厘清责任。

  为帮助公司系统各级党委、纪委理解、贯彻、执行《办法》,公司还同步制定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指引(试行)》,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并印发。 

      关键词: 南方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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