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讯 5月6日,上栗县法院对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李林(化名)要求被告上栗县供电公司赔偿其为儿子治疗烫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损失费用共计66570元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11日19时许,原告李林的妻子准备给儿子李小林(化名)洗澡,为了方便,其妻未盖锅盖便将烧好的开水置于灶旁地上。此时,上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用电单位和村民的情况下突然停电,李小林起身时不慎掉入开水锅内,造成全身大面积烫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经萍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Ⅹ级伤残。
看到面目全非的儿子,李林心痛之余,认为若非上栗县供电公司违反供用电合同,在未通知供电用户的情况下突然停电,儿子是不会被烫伤的,对于儿子的伤残,上栗县供电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栗县供电公司则认为李林之子的伤势是因其监护不力造成的,与供用电合同无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协商不成,李林将上栗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原告之子的医疗费等损失费用共计66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力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电费的事实表明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正常运行的电力的义务,除法定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外,被告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也承认断电一事属实,就被告自身电力系统出现电力运行事故而言,原告不负任何过错责任,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未提供因被告违约造成其财产损失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之子李小林因停电被开水烫伤属侵权之诉,与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李小林非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的违约之诉中,其医疗等费用依法不予支持。(柳本清、杨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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