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5月9日讯(通讯员 李志成)由于不满电站枯水季节限时供电,洪江市铁山乡一醉汉趁乱之机将电站隔离开关强行拉下,导致周围2000余户居民家断电47小时。日前,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决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该醉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7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长根喝醉酒后来到洪江市铁山乡银光电站机房内,由于不满该电站因枯水季节限时供电,便纠缠电站值班人员蒋某将铁山集镇停电10分钟。蒋某当场拒绝了杨长根的无理要求,并说明要停电须经站长同意。于是,杨长根先后两次给站长易某拨打电话,要求易某满足他的要求。易某迫于纠缠,就只好电话通知蒋某给铁山集镇断电5分钟。就在此时,部分村民也陆续来到银光电站机房吵闹,要求电站要么全部停止供电,要么就24小时供电。值班人员蒋某见状害怕出事,就要求村民离开机房。
就在村民陆续离开机房时,杨长根便趁蒋某不注意时,将机房内9号乡机关线路屏的2121隔离开关强行拉下,隔离开关上方随即就起了明火,致使该设备的SN10-10油路开关和QJ16-1隔离开关各损坏一组,油断路器的自动操作器烧坏,并导致正在发电的2号机组跳闸,2号机组停止运行。整个发电机房停电,造成铁山乡2000余户用电户断电47小时,带来的损失共计价值5402元。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长根酒后窜至发电站机房,擅自拉下供电隔离刀闸,致使正在运行中的部分电力设备被破坏和烧毁,2000余用电户停电47小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杨长根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洪江市铁山乡银光电站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根据被告人杨长根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1款,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李志成]
[编辑: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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