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连妙春 庄颖芳 报道  3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厦门市嘉达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至此,厦门市嘉达广告公司诉厦门电业局特殊侵权纠纷案以厦门电业局终审胜诉而落下帷幕。

  据了解,嘉达广告公司该幅内容为“天重钢构”的户外立柱广告牌,位于国道324线马巷段,与厦门电业局110千伏翔梅、翔马38#-39#线路毗邻。嘉达广告公司认为其立柱广告牌于1999年设置在先,且经过市公路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属合法经营;而厦门电业局110千伏翔梅、翔马线2006年建设、投运在后,该电力线路与广告牌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导致经营损失,因此,嘉达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然而,经过调查,110千伏翔梅、翔马线线路建设合法,该项目立项及设计方案经厦门市规划局翔安分局批准、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并取得了由厦门市规划局翔安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线路是以广告牌总高20米控制进行铁塔定位设计,该设计满足《110-550kV送电线路设计规程》关于跨越构筑物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规定》,并且该局还于2006年9月7日将公证函至原告,告知该线路已带电运行,依照法律规定尽到安全告知警示的义务。

  而“天重钢构”广告牌经过公证机关证明,顶部到底部水泥面的高差为22.65米,已超出了其审批核准的高度。根据该广告牌分审批资料,总控高度应为20米。其违规超高事实才是导致该广告牌与110千伏翔梅、翔马38#-39#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直接原因。法院认为,嘉达广告公司违规不法行为在先,其认为厦门电业局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都不予支持。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厦门电业局多次协调,千方百计帮助办案人员搜集证据,寻求案件突破口并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在现场获得关键有利的证据,最终有力地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