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5年10月,保定市路灯管理处为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经集体研究,非法向他人索贿21万元;2002年至2006年,张建民在其所管辖的相关工程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80万元;受国有单位委托,在与他人签订承包协议过程中,收受承包方王某贿赂5万元,并故意签订与事实不符的协议,给国有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01.09万元。

查处:2007年8月3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张建民依法作出判决: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