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团公司正式印发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对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在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印发执行。
    《暂行规定》从招标、评标、定标、投标等环节对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共列举了38种违纪违法行为。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和违纪违法行为的轻重,分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暂行规定》自2007年11月14日起颁布施行,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承办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此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严肃了招评标工作纪律,加大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必将进一步推进招标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巩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