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为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健全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网厂电费结算情况报告制度,统一规范报告内容及格式,国家电监会制定了《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网厂电费结算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内容及格式》),并于10月29日以办市场[2007]69号文发出通知予以印发。
通知指出,文中要求填报的有关情况和数据,‘由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按规定报送,同时欢迎各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收集并加以汇总分析。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内容及格式》包括:一、调度信息公开情况(表1);二、直调电厂发电量及利用小时数情况(表2);三、直调电厂辅助服务情况(表3);四、直调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情况(表4);五、电费结算情况(表5);六、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情况(表6);七、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网厂电费结算情况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年度总结。
《内容及格式》填报说明指出:各电网公司仅填报本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电厂调度交易情况和本公司直接负责结算电厂的电费结算情况。
本文所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国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南方电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各区域、省级电网公司按季度填报,国家电网公司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省级以上电网公司均应提交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不含表5)应当在下一季度首月的第12日前报出,表5应在下一季度首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出;年度报告(不含表5)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表5应在下一年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出;半年报告时间要求与季度报告相同。详见《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1 3号)。
省级电网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研究分析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区域电网企业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分析后报国家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直接向国家电监会提交报告,南方电网公司半年和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国家电监会。
对于暂不能填写的内容,电网企业应提前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请示,并说明原因,待监管机构批复同意后可暂不填写(批复文件及请示文件随汇总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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