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时发生。资料图片

像这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时发生。资料图片

    本网记者 梁卫国

  7月28日清晨,4名男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宏城广场停车场对面的公交站,在人行道上撬开电缆坑,像是忙着在修理什么。突然,“砰”的一声闷响,坑下的人一脸焦黑,浑身血污,踉踉跄跄地爬上地面。不远处另外3名男子,连忙架起他拔腿就跑。这是一起伪装成供电人员施工锯盗10千伏电缆线的案件。
  据一名目击者介绍,他路过案发现场时,在距离公交站几米处看到人行道上立了两块标明施工单位的护栏,他还以为是电力部门在施工呢。中国法制网的消息称,这一案件造成附近大面积停电,逾万户居民断电两小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三电”办)称,自从6月份公安部等八部门部署的全国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8月份,北京、天津、河北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破获“三电”案件3236起,打掉重大犯罪团伙11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66名。
  这类案件为何高发?是什么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管理中存在什么问题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近日,记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一、重特大案件接连发生
  
    在全国“三电”办提供的案件资料中,一桩桩案件只能用“丧心病狂、令人发指”来形容。
  在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棠阁、彭白两村交界处发生的一宗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盗窃电杆拉力线夹致使高压线杆倒塌,造成广电集团汕尾电力分公司所属的22万伏东桂高压线电源中断,导致粤东地区汕尾、汕头、潮州、揭阳四市拉闸限电,造成直接、间接损失约1.5亿元。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偷来的拉力线夹他们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了,仅得赃款160元。
  京广铁路郴州至良田镇路段一处刚开通两天的电缆线被盗割,导致铁路信号中断,11趟列车被迫停运改点,铁路营运一时陷入瘫痪。14天后,同区段再次发现两处电缆线被盗,30余趟列车被迫停运改点。6天后,电缆线又一次被盗,11趟列车正常运行受阻。
  来自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广州地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频繁发生。仅1月至6月,广州地区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0185起,这个数字已经超过2005年全年同类案件发案总数,造成经济损失约3734.81万元。
   地处中原的河南也是案件频发:2007年4月30日,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通院村恒盛棉花厂的变电器铜芯被盗,价值14000元。2007年5月6日,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粮管所3个变压器铜芯被盗,价值18000元。2006年9月2日,开封市杞县五星河乡凤凰台村北变压器被盗,价值10000元。2006年10月17日,开封市杞县城郊乡刘寨村南地变压器被盗,价值10000元。2007年5月9日凌晨1时40分许,新乡市获嘉县新焦路南侧的一台变压器(S11-MR-50KVA型号)被盗,价值15000余元。2006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驻马店市区内十三香路南段线杆平台上一台重1.2吨(S9-25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盗。2007年3月,开封市尉氏县境内的张氏、十八里、瓦岗基站连续被盗空调室外机,价值24000余元。2007年5月,开封市尉氏县境内的石桥马、克老马、后公基站500安时电池组连续被盗,防盗门及门禁系统被破坏,价值90000余元。
  全国“三电”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大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导致此类案件持续增多,重特大案件接连发生、屡禁不止。一些盗窃和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人员,竟用销赃得来的钱添置汽车等作案工具。电力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持续增多,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   

    二、窃电手段层出不穷
    
    与破坏电力设施相伴的是常规的窃电现象。业内人士称,有了电力到现在,窃电与反窃电就相伴而生。据1984年10月7日《文汇报》报道:随着美国电费猛涨,窃电案件层出不穷。新泽西州一家电力公司统计:1982年发生窃电案1200起,到1983年激增3600起。如今,在百度上打上“窃电”二字,就发现有十几页之多。业内人士称,如今窃电“耗子”窃电“技艺高超”:一是技术性窃电。在计量装置上做手脚,将三相四线(三相三线)电能表中的一相或两相进出线反接或不按正确相序接线达到窃电的目的;部分用户将电能表电压连片退出或松动达到窃电的目的;部分用户将电能表(分类电价用户)进出线,一块正接另一块反接,并采用闸刀控制达到窃电的目的。二是粗放性窃电。用户直接将导线钩挂在电力线路上,将电源引入室内使用,此类用户备有木梯、竹竿等工具进行窃电。三是临时性窃电。农村抽水、建房等临时用户,采取就近措施,直接用导线钩挂在电力线路上使用。四是隐蔽性窃电。用户利用墙体或其他遮盖物做掩体,在电力进户线上破口接线,通过墙体或其他遮盖物将线埋入室内,用闸刀控制进行窃电。五是交易性窃电。用电大户与电工勾结,电工抄表时少抄,数月后称其表计已坏将其更换实施窃电。
    窃电用户容易造成接地,使台区频繁跳闸,降低供电可靠性,严重干扰用电秩序。窃电者普遍从绝缘导线上剥开绝缘层私拉乱接,破坏了供电企业绝缘导线的绝缘性能,可能会给其他人员造成触电伤害,危及生命安全,甚至造成电力设施的损坏。最严重的后果是造成大面积停电,难以保障居民用电。

    三、暴力倾向明显
  
    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突出是破坏电力犯罪的第一大走势。全国“三电”办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在一些地方,此类犯罪已由分散、个别作案向团伙化、专业化趋势发展,有些犯罪团伙人员众多,以血缘、亲属、老乡为纽带,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人;有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数犯罪分子备有车辆,机动性强,流窜作案,打击难度比较大。
  据介绍,一些犯罪分子经过积累经验、拓展技术手段,使犯罪能力得到扩充,表现为:一些地方的犯罪从偏僻乡村向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发展;其盗割的电缆规格由几十对发展到几百对、上千对,由盗割几档发展到几十档;由盗割乡支干线发展到盗割一、二级主干线;由夜间作案转为在光天化日下公开作案。
  有些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假冒“电力”企业职工,竟然身着带有企业标志的统一工作服,开着印有企业标志的车辆公然作案;有些犯罪分子怂恿未成年人作案,规避法律打击;有些犯罪分子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躲避电缆报警的能力。
  “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犯罪不断升级是这类犯罪的第二大走势。”全国“三电”办负责人说。一些犯罪分子携带刀枪作案,暴力化趋势越来越严重,有的已经发展到明火执仗,甚至持枪械等凶器暴力盗抢,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公然武装对抗,气焰十分嚣张。
  2006年5月1日,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黄东带队拦截盗窃电缆车辆时,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打死;2006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唐成文在拦截盗割电缆车辆时,被犯罪嫌疑人偷袭身亡。“从类似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此类犯罪暴力化倾向明显,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全国“三电”办有关负责人说,这也是此类犯罪的第三大走势。

    四、防范薄弱 监管不力

    盗窃和破坏电力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何日益猖獗?
  据全国“三电”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电力设施大多处于野外,点多面广线长防护难度大,而电力设施中含有的高品质铜铝的价格暴涨,这些都是刺激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同时,很多废旧物品收购站超范围经营,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使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畅通无阻。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作为销赃渠道的废品收购站和个体冶炼厂管理失控,有的收购站点与盗窃分子相互勾结,大肆收购赃物。
  有专家指出,当此类案件侦破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只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嫌疑人,而对销赃嫌疑人以罚代刑,这是盗窃和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一些电力企事业单位线路巡护机制不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薄弱的问题,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三电”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治安保卫人员,切实提高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水平。

   五、群防群治“亮剑” 
   
    盗窃和破坏电力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重视。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6月12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电监会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简称“三电”)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会议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之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下发文件开始整治活动。
    7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密切部门协作,加强企地共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明确郑州、新乡、南阳、周口、驻马店、平顶山、漯河、许昌等13个省辖市的34个县(市、区)为此次全省专项斗争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
    其实,破坏电力设备罪在我国早就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释明确,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这一司法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也人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思路。他们认为各级供电企业是责任主体。各级供电企业要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积极向政府汇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成立由政府牵头,发改委、公安、城建、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护电力设施办公室,共同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问题。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供电企业要设立安全保护电力设施专项资金,购置电力设施巡逻车、电力抢修服务车,加大对电力设施防盗装置的投入,在重点线路、重点部位安装线路防盗割报警器、变压器防盗锁等高新技术设备,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群防群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现象,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一是与农村电工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合同;二是与村干部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合同;三是由设备运行管理部门按当地经济状况,与承包方确定承包巡视检查上级管理的措施标准及费用,每年年底由设备运行管理部门与保电部门共同考核兑现。
    对于窃电,国家也有明确规定,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对窃电行为这样界定:电力用户违反有关用电规章,采取非法手段,秘密窃取国家电力的行为。窃电属于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在供电局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电度表用电;改变供电局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表针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电度表计量不准;现有包灯用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对于窃电行为,供电局除当场予以停电外,应按照其私接容量以及实际使用的时间追补电费,并按照追补电费的3至6倍处以罚金;对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窃电起迄日期无法查明,需补交的电费至少按6个月计算。如果用户由于窃电造成供电局的设备损坏,则应负责赔偿和修理。
    防范窃电,有人这样建议:一、供电企业对内出台员工自用电管理规定,将所有员工尤其是住外员工的姓名、住址、电表信息、所在公变名称等进行详细的专项登记,并于每月初对各户电费在公司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将员工的用电完全纳入公司的自用电管理工作中;对抄表人员抄表不到位、随意估抄、漏抄,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执行低电价等违章用电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对外抓紧更换城区老化腐烂的电度表箱,并加封、加锁;更换所有机械表,所有表计进行三封处理。三、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电力法》、《供用电规则》等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城乡居民群众认识到窃电就是犯罪,并从各种渠道警示窃电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同时,加大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力度,供电部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合,在夏季用电高峰期加大反窃电检查和地毯式用电普查,对那些常年危害电力安全的“窃电耗子”严惩不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