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电力公司员工袁某欲跳槽到上海一企业工作,原单位按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袁某索赔违约金。合同约定,袁某违约后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
约定:员工如违约将赔30年工资
据了解,袁某大学毕业后,就到武汉某电力公司上班,从事技术检测工作。2002年4月26日,袁某和公司签了8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年内袁某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否则认定为违约,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
袁某称,他经人介绍看中了“新东家”上海某公司,收入可观,袁某2004年7月15日向公司辞职,到上海后也从事与脱硫有关的技术。武汉某电力公司得知后,认为袁某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袁某回武汉或者离开上海某公司,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一审赔3000元 二审赔6.3万
2005年4月19日,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裁决袁某赔偿原单位60万元。袁某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一审认为,袁某实际上只是一个技术员,并未掌握到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判赔3000元。
判决后,武汉某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坚持要求赔偿450万元。
武汉市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8年的期限,违约金标准是员工每提前一年离职,交纳一个月薪酬的违约金,袁某每月收入1.05万元,提前6年离职,判决共计赔偿公司6.3万元。
此次判决后,袁某亦不服,申诉至湖北省高院,该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律师说法
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劳动者约定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同工作,属于“竞业禁止”协议,但用人单位不得以高额违约金要求员工赔偿,目前实践操作中,违约金都不超过2年的工作收入,公司约定30倍的高额违约金明显过高。
(长江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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