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电公司未设置高压线警示标志,一车主在运料途中因升起的翻斗碰到车辆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日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供电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5万余元。
  
    去年6月,李某乘坐由王某驾驶的翻斗车,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附近的山场拉石子,因石料场正在放炮,王某遂将货车停靠在山场外路边等候。在等候之际,李某坐到驾驶员座位,并操作翻斗车,当翻斗升起时不慎触碰到路上方的万伏高压电线,李某当场触电身亡。事发后,李某家人认为高压电线使用者和管理者日照某供电公司未设置高压线警示标志,导致李某触电死亡,供电公司具有过错,遂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供电公司辩称,自己已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是高压线架设后才在下面修的路;李某调试车辆使升起的翻斗接触到车辆上方的高压线的故意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对李某之死不能免责,但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供电公司与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