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华电集团修订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办法》,并于2月16日以中国华电监[2007]213号文予以印发。

    《办法》提出,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代表处)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燃料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其他招标活动可参照执行。集团公司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接受本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

    《办法》提出,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所有招标项目,均应成立针对该项目的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一般由投资方、分支机构和项目单位的监察、审计、法律和财务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监察内容包括开标前监督、开标监督、评标监督、定标监督、其他事项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