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黑电网”破坏国家级保护区 违法电捕鱼者被判百万元罚金

发布时间: 2019-12-02   来源:中新网  作者:申冉

  11月29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高邮湖畔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中,执法部门发现的一起特大“电捕鱼”违法案件,对当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危害。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明知高宝邵伯湖在禁渔期,仍趁午夜驾驶3艘快艇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30米长的拉网实施“电捕鱼”8次。据警方查明,高某某等非法电捕鱼团伙先后共10人参与策划、开闸、电捕、贩卖过程,并明确具体分工,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13140余斤。同时,根据快艇GPS轨迹路线图显示,他们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有10余种不同鱼类,高邮湖、邵伯湖渔业生态系统惨遭破坏。

  事发后,江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即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次,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10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在庭上,出庭检察官指出,“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本案中,高某某等人采用“摩托艇拖拽电网”的方式实施“电捕鱼”行为,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这种捕捞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即使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除此之外,“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谢松光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据其介绍,该案电捕区域具有较强的区位敏感性,拥有多达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案“电捕鱼”团伙多次于夜间出入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案电捕行为导致这些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受到严重损害。

  本案合议庭经评议后,综合考虑本案“电捕鱼”行为的多种特殊因素,法庭当庭判决高某某等10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非法捕捞、买卖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高某某等8名共同实施非法电捕者,在其各自参与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无明确证据证明李某某系明知高某某等人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判决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的李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6.61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非法收购,判决收购者王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3.95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判决赔偿的金额合计157万余元,该笔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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